22岁女孩因看护疲劳而杀害祖母 ……专家说女孩“没有看护祖母的义务”
日本 22 岁幼儿园教师因独自承担看护祖母的重担、身心俱疲致抑郁,最终酿成杀害祖母的悲剧。深度反思 "家人看护" 被强制化的根源:抚养义务本应限于经济援助,家庭照护不应由一人独扛,善用介护服务与社会资源才能避免两败俱伤。
2019年10月,发生了一起悲伤的事件。疲于护理祖母的22岁幼儿园教师,从5月开始,杀害了自己一直照顾、同居的祖母。
被判杀人罪的原幼儿园教师,在2020年9月,被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求刑有期徒刑4年)。但是,在审判中明确的是,22岁的女孩处在严酷而孤独的看护祖母的情况下。大学法务部专家明确地指出,把照护老人全部责任推到某一个人身上去负责“家人看护”是问题的根源。
■22岁的女孩杀害祖母的事件,发生了一名22岁的幼儿园教师因看护疲劳而杀害祖母的事件,其背景如下:
祖母跌倒住院,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型痴呆症,因为排泄和身边的事情不能自理,所以被认定为需要介护度4级;祖母有三个孩子居住在附近,步行不到五分钟。三个孩子们认为把祖母一个人放在家里很危险,于是就让祖母与孙女同居,让她看护。因为长子(女孩的伯父)搞个体经营很忙,二儿子(女孩的父亲)患了手足麻木的病,长女(女孩的姑姑)有小孩子需要照顾。
女孩于2019年从大学毕业,刚刚开始作为梦想中的幼儿园教师工作。祖母平时去日间介护服务,但是夜间和周末都是女孩来专心护理,睡眠时间仅仅是2小时左右;3个月后,女性因疲劳和重度压力导致肾脏恶化,重度贫血被诊断为“轻微抑郁症”,医生建议她退休或停职。尽管如此,三位子女还是把看护自己母亲的工作交给了女孩。
■抚养的义务和介护
规定我们的财产和家庭相关事项的法律就有“民法”。民法规定:1,配偶;2,直系血族(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等)和兄弟姐妹有义务抚养因未成年、高龄、残疾、疾病、失业等原因无法经济自立的人。因为在近亲之间,可以期待通过自然的爱、共同生活的连带感等,自发地履行抚养义务。扶养是指经济上的援助(生活所需费用的援助)。既然是私人抚养,就没有必要牺牲义务人自己的生活来抚养他人。
因此,在抚养义务人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不发生抚养义务。有多个抚养能力的抚养义务人的情况下,从世代相近的人承担义务。在此次事件的情况下,在三个孩子根据经济能力负担还不足的情况下,孙女的女孩负担不足金额就可以了。
女孩和祖母同居,三个孩子们负担祖母的伙食费和尿布费等的情况下,本来孩子们必须向孙辈的女孩支付相应费用,但是情况是什么都没有支付。
高龄者不能自己一个人生活的情况下,在经济上援助的同时,有时需要贴身照顾高龄者身边护理。如果作为有抚养义务,被迫照护高龄者或者在高龄人的家里同居护理的话,为了看护而离职或者全天看护,抚养义务人及其家人会增加心身负担,也可能会发生因生活和心身压力而虐待高龄者的情况。
这次的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例子,民法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将抚养义务限定为经济援助。
在民法中,只有可以强制的事情才是义务。因此,在高龄者希望有人来看护的情况下,接受专业机构或第三方的介护服务,高龄者自己承担其费用,如负担不了的金额时,才向抚养义务者请求补助其支付不足额的费用。也就是说,不能对抚养义务者请求“护理”。
■事实上强制性介护
但是,如果抚养义务者和高龄者之间达成“领取抚养”的协议,作为抚养义务的履行方之一,现在也有采取抚养义务者与高龄者同居负责给高龄者看护,另外其他家庭义务者分担其费用的方法。
在社会上,有默认“子女应该照顾父母”的意识的文化越强,实际上就会有强制性子女来抚养高龄者的情况。但是,在抚养高龄者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两败俱伤,需要尊重高龄者、抚养义务者、同居义务者的家属等各自的意思,不要安排勉强的看护环境。家族护理是不能被强制的。正因为是任意的,所以要求与需要护理者和家人之间进行合理调整。
在这次案件的这种情况下,由于祖母患有痴呆症,无法表明对自己的护理的想法,所以只能三个孩子们商量后决定委托女孩进行看护他们的母亲。(女孩在父母离婚后与母亲一起生活,小学1年级时母亲突然去世,被托付给儿童福利院。后来,祖母收养承担女孩学费、生活费,还买了钢琴,支持她成为幼儿园老师的梦想,祖母的二儿子收养了她做为女儿。)但是,祖母对女性很严厉,经常会说出否定女孩存在的话,女孩到了初中就患了失去精神平衡,大量服用安眠药,多次被救护车运送。在医生的建议下,她停止了和祖母的同居,寄居在姑姑家。在姑姑家,为了照顾姑姑的孩子,经常从学校早退或者不参加任何学校活动。这次,姑姑对她说:“既然祖母给你交了学费和生活费,你去看护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抚养义务是因为有直系血族和兄弟姐妹的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并不是因为曾经得到过照顾和帮助而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抚养义务者和实际进行看护的人之间没有进行自由合理有效沟通。按照第三者眼光来看,我们只能判断,优先负责抚养义务的三个孩子们强制性的安排了对不懂法律知识的女孩来看护祖母。
■家庭护理和社会护理
由于居家的家庭看护有限,可以利用外部资源(介护养老设施等)。在这个案例中,祖母可以接受居家介护服务。在居家介护服务中,有上门护理、上门沐浴护理、上门帮手服务等,以及当天往返于特别养护养老院等护理设施,也有当天往返的沐浴和康复等服务的上门护理(日间护理设施),也有短期入居养老介护设施(短期护理设施)。
另外,作为本地密切型介护服务,有定期巡回访问介护、夜间对应访问介护、痴呆症对应的共同生活介护等,主要由本地支援机构单位对应。在家介护情况下,不是特定的家庭人一人承担看护责任,而是在没有同居的家属也一起协助分担的同时,积极地使用居家服务、介护服务,也可以找介护专家商量去解决介护问题。在利用外部服务的情况下,与介护支援专员、护理人员共同安排制作服务计划(护理计划)。
如果是家族团结以及利用外部的介护设施以及介护专家的话,可以及时把长者的痛苦、烦恼分享给家属成员。另外也可以更换对应窗口,可以防止团队人员的离职和自身健康隐患等的不安情况。
在这次的事件中,祖母因为痴呆症,三个孩子们和介护专家商量了。介护专家建议让祖母住院,但被他们拒绝了。因此女孩时隔7年与祖母同居,开始看护祖母,但两周后女孩感到压力极限,告诉父亲和姑姑,”我看护祖母可能不行“。但是,姑姑说“应该能控制得住”,另外,禁止了女孩与介护专家取得联系,所以女孩连关于日间服务以外的服务使用都不能和外部人员沟通商量。因为家属和专家的团队对应不到位,也没有得到父亲和姑姑的协助,变成孤立无援,结果导致了杀害祖母的最坏结果。女孩一辈子都会背上这个心灵的包袱。
■家族这个“咒缚”
现在,因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环境,不同的人们对家庭的看法也不同,会有多种多样的。应该把家庭当作“社会的核心”,根据当事者之间的同意结合起来,每个人受到尊重,对等的关系,创造根据当事者之间协商好的合理生活环境。
我认为家庭是一种相互帮助、保障安心,安全,安逸的亲密关系。另一方面,家族这一概念有可能与重视血缘、导致强迫某一个人进行看护的结果。为了不发生这种情况,我们也需要摆脱带有强制承担的家庭束缚环境。考虑利用多方面资源(每个家属一起分担,利用介护养老设施等)
被判杀人罪的原幼儿园教师,在2020年9月,被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求刑有期徒刑4年)。但是,在审判中明确的是,22岁的女孩处在严酷而孤独的看护祖母的情况下。大学法务部专家明确地指出,把照护老人全部责任推到某一个人身上去负责“家人看护”是问题的根源。
■22岁的女孩杀害祖母的事件,发生了一名22岁的幼儿园教师因看护疲劳而杀害祖母的事件,其背景如下:
祖母跌倒住院,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型痴呆症,因为排泄和身边的事情不能自理,所以被认定为需要介护度4级;祖母有三个孩子居住在附近,步行不到五分钟。三个孩子们认为把祖母一个人放在家里很危险,于是就让祖母与孙女同居,让她看护。因为长子(女孩的伯父)搞个体经营很忙,二儿子(女孩的父亲)患了手足麻木的病,长女(女孩的姑姑)有小孩子需要照顾。
女孩于2019年从大学毕业,刚刚开始作为梦想中的幼儿园教师工作。祖母平时去日间介护服务,但是夜间和周末都是女孩来专心护理,睡眠时间仅仅是2小时左右;3个月后,女性因疲劳和重度压力导致肾脏恶化,重度贫血被诊断为“轻微抑郁症”,医生建议她退休或停职。尽管如此,三位子女还是把看护自己母亲的工作交给了女孩。
■抚养的义务和介护
规定我们的财产和家庭相关事项的法律就有“民法”。民法规定:1,配偶;2,直系血族(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等)和兄弟姐妹有义务抚养因未成年、高龄、残疾、疾病、失业等原因无法经济自立的人。因为在近亲之间,可以期待通过自然的爱、共同生活的连带感等,自发地履行抚养义务。扶养是指经济上的援助(生活所需费用的援助)。既然是私人抚养,就没有必要牺牲义务人自己的生活来抚养他人。
因此,在抚养义务人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不发生抚养义务。有多个抚养能力的抚养义务人的情况下,从世代相近的人承担义务。在此次事件的情况下,在三个孩子根据经济能力负担还不足的情况下,孙女的女孩负担不足金额就可以了。
女孩和祖母同居,三个孩子们负担祖母的伙食费和尿布费等的情况下,本来孩子们必须向孙辈的女孩支付相应费用,但是情况是什么都没有支付。
高龄者不能自己一个人生活的情况下,在经济上援助的同时,有时需要贴身照顾高龄者身边护理。如果作为有抚养义务,被迫照护高龄者或者在高龄人的家里同居护理的话,为了看护而离职或者全天看护,抚养义务人及其家人会增加心身负担,也可能会发生因生活和心身压力而虐待高龄者的情况。
这次的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例子,民法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将抚养义务限定为经济援助。
在民法中,只有可以强制的事情才是义务。因此,在高龄者希望有人来看护的情况下,接受专业机构或第三方的介护服务,高龄者自己承担其费用,如负担不了的金额时,才向抚养义务者请求补助其支付不足额的费用。也就是说,不能对抚养义务者请求“护理”。
■事实上强制性介护
但是,如果抚养义务者和高龄者之间达成“领取抚养”的协议,作为抚养义务的履行方之一,现在也有采取抚养义务者与高龄者同居负责给高龄者看护,另外其他家庭义务者分担其费用的方法。
在社会上,有默认“子女应该照顾父母”的意识的文化越强,实际上就会有强制性子女来抚养高龄者的情况。但是,在抚养高龄者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两败俱伤,需要尊重高龄者、抚养义务者、同居义务者的家属等各自的意思,不要安排勉强的看护环境。家族护理是不能被强制的。正因为是任意的,所以要求与需要护理者和家人之间进行合理调整。
在这次案件的这种情况下,由于祖母患有痴呆症,无法表明对自己的护理的想法,所以只能三个孩子们商量后决定委托女孩进行看护他们的母亲。(女孩在父母离婚后与母亲一起生活,小学1年级时母亲突然去世,被托付给儿童福利院。后来,祖母收养承担女孩学费、生活费,还买了钢琴,支持她成为幼儿园老师的梦想,祖母的二儿子收养了她做为女儿。)但是,祖母对女性很严厉,经常会说出否定女孩存在的话,女孩到了初中就患了失去精神平衡,大量服用安眠药,多次被救护车运送。在医生的建议下,她停止了和祖母的同居,寄居在姑姑家。在姑姑家,为了照顾姑姑的孩子,经常从学校早退或者不参加任何学校活动。这次,姑姑对她说:“既然祖母给你交了学费和生活费,你去看护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抚养义务是因为有直系血族和兄弟姐妹的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并不是因为曾经得到过照顾和帮助而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抚养义务者和实际进行看护的人之间没有进行自由合理有效沟通。按照第三者眼光来看,我们只能判断,优先负责抚养义务的三个孩子们强制性的安排了对不懂法律知识的女孩来看护祖母。
■家庭护理和社会护理
由于居家的家庭看护有限,可以利用外部资源(介护养老设施等)。在这个案例中,祖母可以接受居家介护服务。在居家介护服务中,有上门护理、上门沐浴护理、上门帮手服务等,以及当天往返于特别养护养老院等护理设施,也有当天往返的沐浴和康复等服务的上门护理(日间护理设施),也有短期入居养老介护设施(短期护理设施)。
另外,作为本地密切型介护服务,有定期巡回访问介护、夜间对应访问介护、痴呆症对应的共同生活介护等,主要由本地支援机构单位对应。在家介护情况下,不是特定的家庭人一人承担看护责任,而是在没有同居的家属也一起协助分担的同时,积极地使用居家服务、介护服务,也可以找介护专家商量去解决介护问题。在利用外部服务的情况下,与介护支援专员、护理人员共同安排制作服务计划(护理计划)。
如果是家族团结以及利用外部的介护设施以及介护专家的话,可以及时把长者的痛苦、烦恼分享给家属成员。另外也可以更换对应窗口,可以防止团队人员的离职和自身健康隐患等的不安情况。
在这次的事件中,祖母因为痴呆症,三个孩子们和介护专家商量了。介护专家建议让祖母住院,但被他们拒绝了。因此女孩时隔7年与祖母同居,开始看护祖母,但两周后女孩感到压力极限,告诉父亲和姑姑,”我看护祖母可能不行“。但是,姑姑说“应该能控制得住”,另外,禁止了女孩与介护专家取得联系,所以女孩连关于日间服务以外的服务使用都不能和外部人员沟通商量。因为家属和专家的团队对应不到位,也没有得到父亲和姑姑的协助,变成孤立无援,结果导致了杀害祖母的最坏结果。女孩一辈子都会背上这个心灵的包袱。
■家族这个“咒缚”
现在,因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环境,不同的人们对家庭的看法也不同,会有多种多样的。应该把家庭当作“社会的核心”,根据当事者之间的同意结合起来,每个人受到尊重,对等的关系,创造根据当事者之间协商好的合理生活环境。
我认为家庭是一种相互帮助、保障安心,安全,安逸的亲密关系。另一方面,家族这一概念有可能与重视血缘、导致强迫某一个人进行看护的结果。为了不发生这种情况,我们也需要摆脱带有强制承担的家庭束缚环境。考虑利用多方面资源(每个家属一起分担,利用介护养老设施等)